2006年6月1日,我国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全新引进了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克服了破产清算组日益凸显的弊端,新《企业破产法》专门单独规定破产管理人。相对于旧法的破产清算组而言,这是立法史上一次跨越性进步。对于新法实施两年来,破产管理人制度也越来越凸现出自身的弊端,因此,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以便破产管理人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王斐民.破产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3.
[2]安建,吴高盛主编:企业破产法实用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