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二)在工作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三)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不是他的主要责任,也不是在城市轨道交通中,(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应急救援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服兵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到用人单位后复工的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工伤事故申报表;(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供养亲属,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原件;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受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清单
(6)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人需提供出院总结;死亡员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7)经批准的申请表,如《受伤职工转医院诊治申请表》、《受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等,《受伤职工老伤复发救治申请表》和《受伤职工配备辅助设备申请表》
(8)调出统筹区就医的人员,提供定期的交通、饮食、住宿等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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