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要求的证据,许多国家在证据法中都规定要求提供原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电子证据没有传统观念上的原件,其原件就是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导致当事人自行取得电子证据原件十分困难。
法律上要求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而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极易被破坏,其作为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加以认定。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时,其证据效力就无法确认,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电子证据的上述两种缺陷,完全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的途径来解决。电子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以及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法律行为。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可以保证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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