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状况,主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传染病等;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工作经历、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求职者没有披露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如实披露,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具体法律后果包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非工作的实质性要件,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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