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户口、《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上年个体身份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在社区协理员帮助下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需提供本人照片),社区需加盖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加盖公章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补贴时《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上盖经办人名章,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表》加盖公章由市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4、市就业部门办理事项:市就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时间,采取集中与深入各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个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拨付到各区局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县区就业部门发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不在同地的,在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已经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社保补贴:
a、已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
b、被用人单位招用;
c、中止就业;
d、未缴纳社保费;
e、未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f、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满3年。
4、如故意隐瞒实情骗领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保补贴并及时上交市就业局,并取消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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