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等事务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股份制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4、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5、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2、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3、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4、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5、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本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6、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被聘任所需的材料:
1、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
4、董事会的聘任书;
5、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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