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来源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在中国,在公司中设置董事会秘书并作为高管人员,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
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124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联络人,并负责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视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取决于公司的规模、经营复杂程度、地理位置、组织结构和公司所处的司法管辖区域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董事会秘书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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