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时间:2023-08-12 08:15:52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的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的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严格,具体表现为:

1、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虑到网站披露的便捷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网站为主。

2、信息披露更加及时,要求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

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

4、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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