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险利益要怎样分
时间:2023-04-06 08:23:12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在处理时可以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二年内则为退还的保险费)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同意另一方退还自己所交保险费而放弃分割保险现金价值或保险金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具体分割时则应当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分割,按比例分出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则为夫妻离婚后交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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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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