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镇政府未为非在编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经调解,镇政府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未参保人员张*夫的家属医疗费五万元。
飞来横祸
**夫原系村党支部书记,1989年其从所在村党支部书记的位置上退了下来后,当地镇政府将其安排到所属镇敬老院工作。2002年1月,海安县机构改革工作领导组要求各乡镇、县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工作,对乡镇2000年未清理的敬老院等机构的编外人员竞争上岗。考虑到张*夫担任村党支部工作多年,镇政府将其作为编外人员继续安排在敬老院工作并担任党支部书记,每月由镇政府发给640元的工资。因为乡镇财力紧张,镇政府一直未为张*夫等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05年6月17日,张*夫等人参加镇党建工作检查会议。当晚,当地的一家公司安排与会人员就餐,大家平时难得一聚,张*夫不顾自己中午已喝过几口的情况,又与大伙一起喝了不少的白酒和啤酒。因为当天张*夫要在敬老院当班,饭后,张*夫独自骑着电动车离去。途中,意想不到的事件发生了,也许是酒精的作用,时年51岁的张*夫连同所骑电动车一齐跌倒,其头部着地,再也未能爬起来。得到消息的张*夫家人随即将其急送海安县中医院抢救。经诊断,张*夫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尽管医院尽力救护,2006年1月7日,张*夫终因颅脑外伤、肺部感染不能控制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给张*夫治伤,其家人仅住院医疗费就向医院支付了109750元,至今尚欠45088.21元未能支付。张*夫受伤后,镇政府、敬老院进行了积极的救助,在其治疗期间,镇政府多方筹得资金6000元通过敬老院交给其家人,敬老院也将从社会上有关人员和部门收到的人情款8300元交给了张*夫的妻子和女儿用于张*夫的治疗。
对簿公堂
家中的顶梁柱倒了,而且为治疗欠下了大笔的债务,张*夫的家人坐不住了。他们认为,张*夫在工作期间受伤而导致死亡,镇政府和敬老院理应对此负责。为此,张*夫的妻子、女儿多次找有关负责人要求解决问题,但终因双方意见存在重大分歧而未解决。
2006年4月6日,张*夫妻子就张*夫的死亡向海安县劳动作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该局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5月16日,张*夫的妻子、女儿、母亲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报销张*夫医疗费161224.11元,按照标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镇政府系国家机关、敬老院主体不适格,于6月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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