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毕业生的就业,深圳市规定了一些基本条件,包括保持身体健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毕业生符合这些基本条件,他们可以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接收的条件包括: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2、深圳市院校毕业生;3、深圳市生源毕业生。
1.保持身体健康;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2、深圳市院校毕业生;3、深圳市生源毕业生。
毕业生的档案接收条件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规定,毕业生的档案接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毕业院校应接收毕业生档案;
2. 毕业院校应将毕业生档案转交国家教育部门指定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
3. 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毕业生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审核合格的档案移交毕业生所属的人才市场或者毕业生就业单位;
5. 毕业生所属的人才市场或者毕业生就业单位应接收审核合格的档案,并为毕业生提供档案查询、转递、转借等服务。
同时,《档案法》还明确规定,毕业院校、毕业生所属的人才市场或者毕业生就业单位不得擅自拆散、损毁毕业生的档案,不得篡改或者转抄毕业生的档案。若毕业院校或毕业生所属的人才市场或者毕业生就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毕业生或其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为了确保毕业生档案的接收符合相关法规和条例,同时保障毕业生的权益,我们建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同时,毕业院校、毕业生所属的人才市场或者毕业生就业单位应遵守《档案法》的规定,确保毕业生的档案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拆散、损毁或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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