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时间:2023-06-08 17:31:13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本文尝试导入价值法学理论,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法哲学分析,以探求这一技术规则所蕴含的平衡精神。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

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WilliamF.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L.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日本学者播磨良承、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理使用是在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义观念与自然理论相伴共存。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因而是符合正义的。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现代法进化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作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对此,美国著作权学者Pal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法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儒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大学研究中心诉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1976年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次,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和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人们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则,建立起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意义和公正内容,它不仅要求人们严格遵守规则,正当和诚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规则,在处理纠纷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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