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中的法定许可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3-09-03 19:40:24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介绍了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为报道新闻、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三种情况。这些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共享。

以下为著作权限制的法定许可:1、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形;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3、著作权限制中的其他许可。

著 作 权 限 制 中 哪 些 属 于 法 定 许 可 ?

著作权限制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者表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免费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 许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免费传播其已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3. 许可表演: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免费表演其已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4. 非商业用途: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非商业性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5. 免费许可:著作权人可以自愿许可他人免费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这些情况都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就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传播其作品。

总之,著作权限制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或者表演。这些法定许可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共享而存在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就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传播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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