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6:51:18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收费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60号及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并根据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第208号规定,现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与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解危解困、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落实私改政策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出售、出租公有住房价格及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调控引导,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按苏价涉(1995)第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国家收益流失,国家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因此,房地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必须进行成交价格评估,经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是国家征收税费的依据。

三、切实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目前还未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市场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共同抓好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做好价格评估的管理,推行挂牌交易(明码标价),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开展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增量商品房进场交易管理费由原来按销售价格1%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的居民住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平方米售价收取0.4~0.6%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按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收取0.6~0.8%的交易管理费;存量房地产进场产易,由原来按成交额的3%改按成交额的1~2%收取交易管理费。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收费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报省备案。

安居工作、解困解危、拆迁安置和房改中优惠出售住宅房、经济适用房,免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开发企业列入开发成本。

五、各市、县(市)收取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原按年收费额8%上交省建委现改为4%,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管理费的使用按原规定即苏价涉(1992)第90号文执行。

六、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经济适用房 最新知识
针对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