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六、除另有规定外,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九、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十、2002年3月1日前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以受理日为准),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费用,2002年3月1日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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