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交易税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业用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转让工业用地或股权转让,如土地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计税价格:
1.参照当年地税部门已认可征税的该区域其他工业用地交易价格核定;
2.按照不低于该区域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如下:
(1)2009年度工业用地转让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
(2)2007、2008年度工业用地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按2009年度标准确定;2006年度按2009年度标准下浮10%确定,2005年度按2009年度标准下浮20%确定,2004年度及以前按2009年度标准下浮40%确定。
二、个别土地由于情况特殊,转让价格确实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由纳税人提供相关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市局核准,按实际转让价格征税。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的工业用地交易,若已进行税务处理的,则不再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表:
2009年度工业用地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区域2009年度
市区经济开发区100
新区100
老城区95
东山95
上望95
潘岱85
塘下塘下办事处95
鲍田95
海安85
场桥85
罗凤85
北工业园区100
莘塍95
汀田85
飞云飞云办事处70
林垟65
阁巷65
云周70
仙降仙降办事处75
江溪50
马屿50
陶山60
曹村35
平阳坑30
高楼30
湖岭30
碧山55
桐浦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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