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每天200-1000L左右。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诊所、卫生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细菌总量达到108个/以上的,应当进行生化处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呢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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