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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