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合同的目的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履行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编号:4501242016b0259)和《交易确认书》,经报请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x政函[8]号),决定撤销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局签订的x市商业综合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编号:4501242016b0259)及年月日签订的交易确认书2016年10月27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另一种方式完成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完全解除、土地收回协议签订后60日内,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收回置换手续。逾期不申请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交易确认书”将依法直接废止。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日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律程序 1。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文件,为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编制搬迁申请,或者由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方案,并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有关事项,或者以其他能够确保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发出通知,同时告知被收回人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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