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或者依法支付补偿费、安装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搬迁、解散、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如何收回划拨的土地?
1。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增值。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新《城市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根据各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地价,通过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出估价对象的估价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一般以出让金的形式体现,划拨土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组成,即土地征用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的土地是原土地,其基本价值是土地征用成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应交土地出让金。这是征收土地收益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
以上是已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知识。按照规定,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在补偿中,要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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