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信托是一种融资方式,指发起人将其不动产及相关权利设定信托,由信托机构将不动产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融资。该制度源于投资信托制度,起源于1822年的荷兰国王A一世时期。通过信托方式筹集社会游资,作为开发煤、铁、纺织及其它产业的基金,运作效果良好。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优点在于通过不动产作为担保,降低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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