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丽,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瑞山,系张改丽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天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张改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改丽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天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改丽系被上诉人济源梨林桥头村委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发包的土地,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2005年之前,张改丽依法承包了济源梨林桥头村委一亩七分土地,2001年春节,张改丽与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孟东村村民李国双登记结婚。2005年9月,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在调整土地时,以张改丽已出嫁为由,擅自收回张改丽承包的一亩七分土地。张改丽以济源梨林桥头村委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原审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改丽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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