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奖章的设立过程
国家奖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的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奖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奖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的最高荣誉。设立和授予国家奖章、国家荣誉称号,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1995年12月20日起,市委、市政府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纳入本单位提拔或跨越式提拔范围;属于企业单位的,在有提拔指标时优先提拔,并给予一定奖金。(2)对获得“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由省、市工会组织发放工资、奖金和疗养期间的各项补助,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流动资金支付。(3)获得“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预期寿命,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发放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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