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沈阳4月17日消息(记者郭威)从5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行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行的新标准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更加细化合理,待遇也将应提高。
此次新标准分级更加细致,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同时,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加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也要相应提高,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对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执行新标准以后,如果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但伤情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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