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遵照执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两部分。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要护理的情形。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或四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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