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2、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谁发布
1、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公民患了职业病之后,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但是具体的赔偿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根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得确定特定的职员患了职业病,而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故此被认定确实患了职业病的职员,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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