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因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还需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劳办发[1996]160号文》规定:
1、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1待业保险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
2、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劳动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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