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财务人员必须要留守吗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统计人员、保管人员、保卫人员必须留守。留守人员的责任是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清算组的有关询问,协助清算组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上遗留问题,例如在进行破产企业的财务和资产接收时,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与清算组逐项进行编制移交。
二、什么是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2021年4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企业破产的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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