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法定材料
1.(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土证(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自然人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
5.坐落变更的提交:市地名管理部门或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7.用途变更的提交:
①有权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②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8.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②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材料或有权批准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11.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2.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的材料1.询问笔录。
办理程序: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三科)
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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