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运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员工对分房有定见,或许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许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2、单位分给员工住房运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去职务,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依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运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由于有关部门审批修建不妥,影响别人通风、采光或许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也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违章修建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修建的认定、撤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妥,当事人不服的,能够作为行政案件提申述讼。
一、哪些房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的房产纠纷有: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产;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民诉自诉案件范围包括有哪些纠纷
(一)、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
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
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
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
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
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
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
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
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
(二)、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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