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的小孩需要办出生证明吗
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可以办理出生登记。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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