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原接生机构未发放的证明、婴儿出生记录复印件、村(居)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以及办证人的身份证。
不需要提供。如果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居)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满足一定的手续。首先,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由具有医学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其次,需要采集指纹或者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责身份认证的机构进行。最后,需要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由具有医学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签发。因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进行亲子鉴定、采集指纹或者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亲子鉴定、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时,申请人需要提供村(居)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的手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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