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证明能补办。申领补发出生证明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出生证明补办流程有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在原分娩机构,市各分娩机构均有补证流程指引。
(一)申请人带上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原分娩机构填写《省出生证补发申请表》提出申请。
(二)原分娩机构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补发申请,复印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分娩记录、住院分娩病历等复印件材料,登录省出生证管理系统录入资料,发起补证申请。
(三)申请人再带上以上分娩机构提供的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分娩记录、住院分娩病历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到辖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补发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办证人员收齐资料,在省出生证明系统进行审核、打印、签发。
法律依据: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办理出生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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