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小孩需要医院出具什么证明
领养小孩需要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收养人没有患有不应当收养疾病的证明。
领养小孩需要的材料有: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领养孩子的程序
领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领养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领养小孩应该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1.基本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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