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的人。便衣警察是治安警察中的一个警种,因身着便服执行案件侦破,预防犯罪的任务而得名,在实际工作中有良好的效果。他们活动在车站、码头及其他案件高发地带。作为便衣警察,没有明文规定抓捕某种犯罪嫌疑人。
一、被警察用手铐带走严重吗
手铐是一种约束犯罪分子的警用器械,当然手铐也是可以辅助控制犯罪分子的工具。
一般情况下,手铐是由国家专门指定的厂商进行制作,并且有关部门还要进行监管。
所以说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私人拥有、制造、储藏及使用的。因此手铐在我国是有着相当的严格的规章制度的。
被警察用手铐带走是否严重,要结合案情的。
在我国,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手铐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在正常的情况下,当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有逃脱、行凶、自杀等危险行为的时候可以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的警械。
这只是明文规定的一些说法,而在真实的抓捕过程中,警察是可以进行灵活机动的改变的。
二、警灯的使用规范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2、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3、执行警卫、警戒等任务。4、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5、追缉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和人员;警车、警灯、警报属于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正确使用,除经特许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
三、被告人提供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不一定构成立功。提供的一定线索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能够侦破其他的案件,成立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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