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物可认定为黑恶犯罪财产: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
1、有犯罪预备行为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2、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15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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