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对外国人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其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并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外国人,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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