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有关社会培训、职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的规定,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及社区开发就业岗位的需要,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决定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更名为《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现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7月10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素质为目的的非等级职业培训。
第三条《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是失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效凭证之一。
凡参加非等级职业培训的各类人员,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结业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结业证书》的管理、印制与督查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结业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培训机构负责《结业证书》的申领和颁发。
《结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绿色磨砂封皮、双胶纸印制,封面印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烫金字样(样式附后)。
第五条《结业证书》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贴本人一寸免冠彩照,加盖市、区县发证机关印章有效。
第六条市、区县统一使用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印章,该章印文为“×××区县(或受委托机构全称)工人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结业证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编号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编码规则附后)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并组织本机构培训的学员参加;考核机构根据本市各职业(工种)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均考核合格者,方准结业。
第九条《结业证书》的颁发,由组织培训的机构根据结业生的人数,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学员花名册和考核成绩后签发,由培训机构向结业生本人颁发。
第十条《结业证书》遗失,报原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结业证书》;原培训机关撤销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发证机关根据证书档案的原始记录在15日内补办完毕。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学籍管理,学员的考核成绩、使用教材等内容如实填入《结业证书》,证内填写缺项或空白的,视为无效证件。
第十二条2003年8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人员开展的职业技能非等级培训统一使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结业证书》不得翻印、伪造、涂改、转让或冒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劳动保障部门立即吊销《结业证书》,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第十四条考核试题不得泄密,不准弄虚作假,发生考试违纪行为,试卷成绩作废,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号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使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特设立《结业证书》编号,作为《结业证书》的唯一标示。
一、证号编制原则
《结业证书》证号遵循“一证一号”的原则进行顺序编制。不同的《结业证书》应具有不同的证书号码。
二、证号的编制方法
证号由代表北京市的“京”字和12位数字组成。
编码结构如下:
京+市、区县代码(3位)+办证年度(4位)+个人序号(5位)
即:京××××××××××××
∣→个人序号
→办证年度
→区县代码
→北京市
如:京101200300001表示东城区2003年度序号为00001的《结业证书》编号
三、市、区县代码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
东城区101房山区111
西城区102通州区112
崇文区103顺义区113
宣武区104昌平区114
朝阳区105大兴区115
丰台区106怀柔区116
石景山区107平谷区117
海淀区108密云县228
门头沟区109延庆县229
市培训中心301市职介中心302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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