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充分体现国家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的关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118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940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700元。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原所在单位发放的,从2006年1月起改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发放渠道变更前因护理费标准调整的补发工作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对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从2005年7月起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地民政部门逐月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放。迁入以前需补发的,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要求
此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幅度大,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渠道有所变动。各单位、各区县一定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残疾等级和新旧标准的登记、核实工作,确保护理费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及补发金额的准确无误。对于需要变更发放渠道的,有关单位和区县要与残疾军人本人协商,办理好衔接手续。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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