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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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而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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