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主要特点是: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犯罪的法律原则;
2、被告人暂不处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具体刑罚不同时执行;
3、暂停量刑的,由设立的专门机关监督,由专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缓刑考验期的概念及特点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缓刑的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判缓刑的人是否接受改造、弃旧图新,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确定缓刑考验期长短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既能鼓励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又能满足对其教育和考察的需要。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我国刑法设置的缓刑考验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分别规定不同的缓刑考验期限。也即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考验期限也相应不同。
(2)以原判刑期为考验期限的起点。如果不以原判刑期为起点,就有可能出现考验期限短于原判刑期,考验期已满而刑期未满的情况。
(3)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的最高限和最低限。这就为审判机关在具体确定缓刑考验期限时提供了明确的界限,但又给审判机关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裁量余地。
(4)缓刑考验期不得延长或缩短。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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