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民事主体,这些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将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无监护能力后,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民事主体,这些人在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将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无监护能力后,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 成 年 子 女 监 护 人 如 何 产 生 ?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1. 父母离婚后,由父或母担任监护人;
2. 父母离婚后,由双方协议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
3. 父母离婚后,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但需经另一人的同意;
4. 父母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是父母中的一方或者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人士。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且应当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需要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和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
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民事主体。他们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将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在父母无监护能力后,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父母离婚后,由父或母担任监护人;父母离婚后,由双方协议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父母离婚后,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但需经另一人的同意;父母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是父母中的一方或者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人士。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且应当听取被监护人的意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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