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后,权利能否确认?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土地出让是经营权,不是使用权,因此不影响承包人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流通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第十六条承包人依法以分包、租赁、入股等方式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缔约各方自愿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土地的缔约双方的承包权利和义务也相应交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人以转让方式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人同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变更、注销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哪些手续。
2。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转让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民应当将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报送土地发包人和乡(镇、街)农村土地转让服务中心备案。土地承包发包人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民提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核,有误的予以纠正。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2)农民委托村集体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民应当提交由户主签署的转移申请书。
2。乡(镇、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在半个月内将讨论结果告知受委托农民。
3。村集体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受委托的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布被转移农户和地块的基本情况,并向县、乡、镇报告(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机构对外出让。拟转让土地的,可以在县、乡(镇、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组织发出的通知有效期内,提出书面土地转让申请。公告期末,县、乡(镇、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及时召集已提交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转让价格可通过谈判或招标确定。转让合同草案可以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经委托人(承包人)和业主签字认可后生效。(3)废弃耕地的流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各村、村民小组要认真填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弃地调查登记表》,对弃耕地逐一调查核实,确定弃地年限,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经参加人员和农民签字确认后进行调查核实。
2。宣传。废弃土地满两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服公示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复垦方案,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备案。康复期为半年。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改正,由原承包单位依法收回。
3。对弃地公示无异议的,发包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经农民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由农户签字后交回原发包单位备案,另一份由农户保管。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垦通知书难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委托、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包农民也可以委托发包人转让废弃土地。对于相邻的废弃地,承包农户也可以共同开发经营。在废弃地调查中,农户选择了三种方案中的一种进行签约审批,即限期退耕、委托村集体流转、村集体收回承包权。4终止合同关系。原发证单位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终止手续由开发商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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