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要件
时间:2023-02-24 16:03:39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权的设立要件为:质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具体如何对车辆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要对车辆行使抵押权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车辆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著作权是否可以质押

著作权可以出质。但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出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三、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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