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及流程
时间:2023-07-13 19:31:37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以来生效。

动产质权如何规定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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