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被解聘人员在该转制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在该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被解聘人员上年应得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标准计算。
一、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人员安置原则
人员分流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基于以上三个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在安排时可能会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被辞退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整合、核减编制单位的人员,如果由于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跟岗位相匹配,那么就会被辞退,这无疑是最惨的一类。改革后,混日子的时代已经行不通了,这部分是势必是第一批被“清理”出去的,不过稍微让人心安的是补偿金会照常发放,辛苦考上的“铁饭碗”一时之间摔破,难免让人闹心了。
第二类、退休
本身就已经快达到国际退休年纪的,国家会给办理提前退休、内退以及相关事宜。
第三类、自主选择
有一些事业单位是可以直接并未行政体系内的,所以事业单位职工是可以自己选择成为公务员或者是安置到同岗其他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机会进入公务员行政编,这部分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四类、转到其他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人员,是仍旧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如果自身能力无法与公务员工作岗位匹配,那么是可以进入事业单位单位去进行工作的。
第五类、转企
有的事业单位已经转为企业的,相应的人员管理模式也将发生变质,职工编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存在着。
在改革中,妥善安置原有职工是必须的,但是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确实也是会存在某些职工是“混日子”这不利于单位发展,被淘汰也就成了一个必然结果。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