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第17章承揽合同章对承揽合同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概念,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承揽人和定作人。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或者承揽人提供,具体由谁提供,由当事人约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已经投入成本完成的半成品/设备,甚至是成品/设备如何处置以及价值的认定: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确认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由一方处理那是最好;如果承揽人尚未将成品/设备全部完成,考虑到此时半成品/设备仍旧掌握在承揽人处,为避免运输、仓储等二次费用,且作为承揽人显然有更多可能将半成品予以再利用,法院倾向于将半成品/设备交由承揽人处理;如果承揽人已经将成品全部完成,即基本完成了合同义务(大多数承揽合同中都需要承揽人履行安装、调试、维修等义务),法院也可能将成品判决归定作人所有,如此一来,最大好处在于保护了承揽人信赖利益的同时,裁判者也不需要考虑残值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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