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因超过上诉期限
被驳回,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李仍然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吉州区省吉安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原告李于2007年4月2日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始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2月,该公司停止支付原告的工资。三月底,原告打电话给公司老板,告诉原告不要来上班。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2008年7月23日,原告传真书面文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损失13645元,但未得到赔偿。因此,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于10月14日补发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补偿金和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等,仲裁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原告的申请,理由是原告的申请超过了仲裁上诉的期限。原告拒绝接受,因此向法院上诉
原告认为,在两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一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总额11850元
被告认为公司未收到原告传真,原告未向公司主张权利,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原告超过上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08年3月底知道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权利受到侵犯,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他向公司索要工资、奖金和其他补偿。仲裁的限制被中断,仲裁的效力从该日起重新计算。原告称,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的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不予裁定。原告应在2008年7月23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但直到2009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且其申请已超出仲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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