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有什么
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内容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得以实现。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三、定金数额限制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即为定金罚则,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即使实际损失低于定金的金额,违约方也不能要求降低定金,因此,定金罚则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为了避免定金罚则惩罚过于严厉,对定金数额进行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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