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下列人员可以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与者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什么人能参加交通事故调解案
能参加交通事故调解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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